隱私權政策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致客戶的通知

本聲明乃美國萬利理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及歐洲聯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而作出,目的是向閣下闡明收集個人資料的原因、用途和查詢個人資料記錄的途徑。

 

(a.) 客戶在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證券買賣服務時,或因法例規定或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發出的指引,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b.)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遵守法例規定或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發出的指引。

(c.) 客戶與本公司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存款或申請信貸時,本公司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包括經資信調查機構所獲得的資料。

(d.) 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用作下列用途:

i. 為客戶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所涉及之日常運作;

ii. 進行信用檢查(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信貸申請(包括樓宇按揭貸款申請)及於正常情況下每年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複核);

iii. 設立及維持本行的信貸和風險相關準則;

iv.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v.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vi.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 為推廣以下服務或產品(不論本公司有否就推廣接受酬勞)

1.                財務、保險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2.                獎賞、年資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及

3.                本公司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在申請有關服務及產品時會提供合作品牌夥伴名稱)

該服務及產品或會由以下各方提供及/或推廣:

1.                本公司;

2.                第三者財務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者獎賞、年資或優惠計劃供應商;及

4.                本公司之合作品牌夥伴;

viii. 遵守本公司就以下各項負上或與之有關的責任、要求或安排(不論強制或自願

性質);

1.     現在及將來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境內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法規、判決、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法律」);

2.     現在及將來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所提供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指導或要求,及任何國際指引、內部政策或程序;

3.     對本公司或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權限的本地或外地法律、監管、司法、行政、公營或執法機關,或政府、稅務、稅收、財政、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彼等的任何代理(統稱及各稱「權力機關」)向本公司施加的、與彼等訂立的或適用於彼等的任何現在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或

4.     權力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或條約;

ix. 遵守本公司的任何責任,以符合權力機關的任何指令或要求;

x. 促使本公司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的客戶權利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擬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xi.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e.) 本公司持有的客戶資料將予保密,但本行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列各方作第(d)段所述的用途(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外):

i.           本公司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次承包商、服務供應商或聯營人士(包括彼等的僱員、董事、職員、代理人、承包商、服務供應商及專業顧問);

ii.           任何就本公司業務運作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帳、債務追討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彼等的僱員、董事及職員);

iii.           任何權力機關;;

iv.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本公司內已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公司;

v.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有關收款人的資料);

vi.           代表個別人士行事提供該個別人士資料的任何人士、收款人、受益人、戶口代名人、中介人、往來及代理銀行、結算公司、結算或交收系統、市場交易對手、上游預扣稅代理、掉期或交易儲存庫、證券交易所、客戶擁有證券權益的公司(如該等證券由本公司持有),或向客戶的戶口作出任何付款的人士;

vii.           任何向客戶戶口存款的人士(在提供存款證明收據時,其中可能載有客戶的姓名);

viii.           任何從當事人收取付款的人士、其收款銀行及任何處理或辦理該付款的中介人士;

ix.           資信調查機構,以及在客戶欠賬時,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x.           任何與資料當事人已經或將會存在往來的金融機構、消費卡或信用卡發行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及投資公司;及任何再保險及索償調查公司、保險行業協會及其會員;

xi.           本公司就有關第dviii)段所載目的而有責任或必須或被預期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xii.           本公司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的客戶權利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1.  本公司;

2.     第三者財務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者獎賞、年資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公司之合作品牌夥伴(在申請有關服務及產品時會提供合作夥伴名稱);及

5.     為達至以上(d)(vii)項而被本行僱用之第三者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代客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行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數據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有關資料或被轉移至香港境外。

有關上述第(viii)條,

如果客戶申請新產品或服務,本公司可能會向客戶(以及與客戶業務相關的其他人士)與一個或多個信貸諮詢機構進行信用和身份檢查。 當客戶使用本公司的金融服務時,本公司也可能會定期在信貸諮詢機構進行搜索以管理客戶的賬戶。

A. 本行不時就按揭收集或持有的所有資料當中,本行可能會以本公司及/或以代理人的名義向資信調查機構提供下述關於客戶的資料(包括其可能不時更新的任何資料):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

iii. 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或公司註冊證明書號碼;

iv. 出生日期或公司成立日期;

v. 通訊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況 (如:生效、已結束、已撇賬) ;及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資信調查機構會使用上述由本行提供的資料統計客戶(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及不論以本人或公司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持有按揭的宗數,於資信資料庫內讓信貸提供者共用。本公司可能會使用這些資料:

i. 評估本公司能否為您提供產品和服務,以及客戶是否有能力承擔客戶申請的產品和服務;

ii. 驗證客戶提供給本公司的數據的準確性;

iii. 防止犯罪活動,欺詐和洗錢;

iv. 管理客戶的帳戶;

v. 確保提供給客戶的任何優惠適合客戶的情況。


B. 客戶在以下情況方可行使以下 (f) (v) 項的權利:(I)在任何欠賬的情況下,除非欠賬金額在由出現欠賬日期起計 60 日屆滿前(以本公司計算為準)全數清還或撇賬(除了因破產令導致之外),否則客戶的戶口還款資料將會繼續由資信調查機構保留五年(自欠賬還清日起計)及(II)若任何款項因針對客戶頒布的破產令而撇賬,則客戶的戶口還款資料將由資信調查機構保留(不管該戶口還款資料是否顯示任何重要欠賬情況),直至欠賬全數清還當日起計五年屆滿之日,或其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起計五年屆滿之日(客戶須提出證據通知資信調查機構)(以較早發生者為準)為止。戶口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重要欠賬的日期(如有)﹞。重要欠賬是指拖欠還款超過 60 日的欠賬。

(f.) 根據該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該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個人有權:

i.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iv. 在與個人信貸有關的情況下,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會向資信調查機構或收數公司例行披露,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資信調查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 於欠賬全數清還並終止信貸,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5年內沒有實質性欠賬(以本公司決定為準)的情況下,指示本公司要求有關資信調查機構在其信貸資料庫內刪除任何有關該等已終止信貸的資料。

vi. 在某些情況下,他可以隨時有權收回他對本公司處理他的資料的同意。 如果本公司有另外的合法理由,本公司可能會繼續處理他的資料;

vii. 在某些情況下,他有權以電子格式接收他提供給本公司的某些資料和/或要求本公司將其傳送給第三方;

viii. 在某些情況下,他有權要求本公司清除他的資料。 如果本公司有權或需要保留資料,本公司可能會繼續保留其資料; 和

iv. 在某些情況下有權反對並要求本公司限制本公司處理他的資料。 同樣,如果本公司有權或需要保留資料,本公司有權繼續處理他的資料和/或拒絕該請求。

X. 《通用數據保障條例》的刪除權(亦稱「被遺忘權」)讓客戶在指定情況下有權要求本公司刪除其個人資料,不可延誤,包括:

i. 就收集目的而言,有關個人資料已不再需要

ii. 該個人撤回同意(而資料處理活動是建基於其同意)

iii. 沒有凌駕性的合法利益,或

iv. 所收集的個人資料是關於接受資訊社會服務的兒童等

xi. 倘資料控制者公開披露客戶資料(例如在互聯網上披露),須採取合理的步驟(考慮到現有科技及實施成本),通知正處理資料的其他控制者(例如搜尋器)有關資料客戶所提出關於刪除有關資料的連結或提供複本的要求。《通用數據保障條例》明確列明需要保留資料的例外情況:

i. 為行使表達及資訊自由的權利;

ii. 為遵從法律責任,或為公眾利益或憑職權而執行的任務;

iii. 為公眾利益(例如公共健康範疇、管理健康或社會福利系統及服務等);

iv. 為存檔、科學或歷史研究或公眾利益的統計用途;或

v. 為確立、行使或維護法律申索。

(g.) 根據該條例的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h.) 本公司可獲豁免保存其資料處理活動的記錄,包括處理的資料種類、使用資料的目的、轉移個人資料至第三國或國際機構/企業等,除非:

i. 其資料處理活動很可能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及自由帶來風險。

ii. 其核心活動涉及處理敏感個人資料、有關刑事定罪及罪行的個人資料或有系統的大規模監察活動。

(i.) 本公司不會處理特別類別的個人資料,包括種族或民族本源、政治意見、宗教或哲學信仰、工會會籍的個人資料、有關健康狀況的資料或有關一名自然人的性生活或性取向的資料,及為單獨識別一名自然人而處理的基因資料或生物辨識資料。除非符合其中一項指明的條件,當中包括:

i. 資料當事人就有關處理已經給予明確的同意;或

ii. 為了重大的公眾利益,有關處理屬必需的,亦與所追求的目標相稱。

(j.) 在《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下,本公司合法處理個人資料的基礎包括:

i. 資料當事人同意就個別或多個特定目的作處理;或

ii. 履行與資料當事人的合約或採取步驟為這合約作準備;

iii. 依從法律責任;

iv. 保護資料當事人或另一人的重要利益,而資料當事人無能力給予同意;

v. 執行為公眾利益而進行的工作或行使賦予資料控制者的正式權力;

vi. 為合法利益為目的。

(k.) 在《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下,客戶有權隨時根據下述理由反對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個人概況彙編*

i. 為公眾利益而執行的任務或行使賦予資料控制者的職權;

ii. 資料控制者或第三方追尋的合法利益;

iii. 直接促銷目的;或

iv. 科學或歷史研究目的或統計目的。

*《通用數據保障條例》第4(4)條對「個人概況彙編」所作的定義是「指以任何形式自動化地處理個人資料,以評估一名自然人的某些個人範疇,尤其是分析或預測該人的工作表現、經濟狀況、健康情況、個人喜好、興趣、可靠程度、行為、位置或動態」。

資料控制者在收到反對根據上述 (i) 及 (ii) 理由而作出的資料處理活動 之後,必須停止處理相關個人資料(包括個人概況彙編),除非它能展示有力的合法理據,足以凌駕客戶的利益、權利及自由,又或是為確立、行使或維護法律申索,以此維持處理個人資料(包括個人概況彙編)。 有關根據上述 (iv) 理由(即科學或歷史研究目的或統計目的)而作出的個人資料處理,相關個人可依據其特別的情況而提出反對,除非有關處理是為公眾利益而進行的任務所必需的。不過,純粹為直接促銷目的而處理個人資料,則沒有例外情況可適用。根據《私隱條例》,一名個人在香港一般無權要求本公司停止「處理」其個人資料,但本公司在使用某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前,須通知該人及取得其同意。此外,根據《私隱條例》第6A部,個人有權拒絕機構/企業使用或提供其個人資料以作直接促銷之用。

(l.) 根據《通用數據保障條例》,在下述情況下,客戶有權限制資料控制者處理其個人資料,而資料控制者只可在過渡期儲存有關資料如:

i. 個人質疑其個人資料的準確性,資料控制者須在一段時間內限制資料處理,以便核實其準確性;

ii. 有關資料處理是不合法的,但該人反對刪除個人資料,而只要求限制使用;

iii. 不再需要把個人資料用於相關處理,但該人仍需要用作確立、行使或維護法律申索;及

iv. 該人反對在核實控制者是否有合法理據可凌駕其權利的期間,繼續處理其個人資料。

在回應改正資料的要求時,根據《私隱條例》,本公司若曾在過往的12個月內向第三方提供有關不準確的資料,但卻沒有理由相信該第三方已停止使用有關資料,則須採取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通知該第三方。

(m.) 在《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下,本公司須根據《通用數據保障條例》向歐盟成員國的監管機構通報資料外洩事故,不可延誤(如情況許可,應在得悉事件後不多於72小時內通報),除非有關事故不大可能對個人的權利及自由構成風險。如有關事故很可能對受影響人士的「權利及自由造成高度風險」,須通知受影響人士,除非情況獲得豁免。向監管機構發出的資料外洩事故通報所規定的內容包括:

i. 事故的性質及可能的後果;

ii. 資料當事人及有關個人資料的類別及大約數目;

iii. 已採取或擬採取的措施,以減低事故造成的不利影響;及

iv. 本公司的保障資料主任或其他聯絡人的聯絡資料。

(n.) 這項新增權利可讓個人從一名資料控制者取得其個人資料的複本(須為具結構性、常用及機器可讀的格式),然後傳送予另一名資料控制者,條件是:

i. 資料處理是按該個人的同意或履行合約作為法律基礎;及

ii. 資料處理是以自動化方式進行。

這項權利只限於個人已向資料控制者提供的個人資料。正如《資料可攜權利指引》闡述,這項新增權利旨在方便個人把一名資料控制者所持有關於他們的個人資料轉移、複製或傳送至另一名資料控制者。儘管如此,該兩名資料控制者並無責任將兩者在技術上不相容的系統變為相容。

(o.)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美國萬利理財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譚臣道2317

聯絡電話:(852) 3105 2000

傳真號碼:(852) 3105 2028

電郵: info@moneyconceptsasia.com

(p.) 本公司或向資信調查機構查閱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以考慮客戶之任何信貸安排申請。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本公司會提供有關資信調查機構的聯絡詳情。

(q.) 客戶有責任確保客戶提供給本公司的信息,與客戶業務相關的其他人士提供的信息或以客戶的名義提供的其他信息是準確和最新的。如果有更新,客戶必須盡快告訴本公司有關更改。

(r.) 本公司使用一系列措施來保證資料的安全和可靠,包括加密和其他形式的安全措施。本公司要求本公司的員工和代表本公司開展任何工作的任何第三方遵守適當的合規標準,包括保護任何資料和對資料的使用和傳遞採取適當的措施。

(s.)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t.) 本隱私政策通告會不時更新,最新版本可在https://www.moneyconceptsasia.com/privacy_policy/index.php?lang=tc 瀏覽。


注意:中英文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重要事項:閣下進入本網站及其任何網頁,即已同意上述條款。多謝閣下選用美國萬利理財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