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某日,原告人在升降機槽內進行定期保養檢查工作時,頭顱的後枕及頸部突然被外來物件擊中,隨即失去知覺。事發時原告人32歲,因那次意外而造成長期頸部及腰部疼痛,上下肢出然麻痺,並持續頭痛、眩暈、記憶力衰退及集中力削弱,被診斷出患有腦震盪後遺症。原告人在事發後未能做回意外前的工作。在案件將要審訊的數天前,保險公司同意以港幣141萬元與原告人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