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氏律師行: 只供參考]

 

其實當勞工處處長發出[補償證明書],而雙方都不反對,工傷被告人都須要依時(即21天內)作出補償,否則會被要求多付附加費:

a. 5%或最少 $500(1/8/2010開始,以較高者為準);

b. 過期三個月仍不支付,罰10%或最少 $1000(1/8/2010開始,以較高者為準)。

 

如僱主拖欠補償,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