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條例》規定,死傷者証明是受僱者及在工作時受傷的,他們的工傷必須在受傷後兩年內的期限向法庭提出申請。若因工傷而可能導致僱員喪失工作能力,勞工處會安排「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
評估委員會在完成評估後,會簽發一份「補償評估證明書」給僱主及僱員。若任何一方反對評估結果,勞工處會安排僱員再次往評估委員會覆檢,並在完成後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僱主必須在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的二十一天內支付補償款項餘額。
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照上述規定支付補償款項餘額及附加費,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另外,在《僱員補償條例》中,僱主有責任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意外,而在受害者的工傷索償在尚未完結前,僱主不可解僱該受傷僱員,否則會被判罰。
僱員若向僱主追討有關賠償時,請保留工傷時之一切文件如醫生發出之病假紙及收費單據、有關勞工處發出之信件及文件、意外報告、証人口供、僱員合約、糧單、有關彩圖及相片等,以便日後追討有關之賠償。
僱員若在工作期間傷亡,僱員或其家屬有權向僱主追討賠償,假若你們不幸因工受傷後有任何因工傷亡的索償疑問,本行樂意為你們提供有關法律意見,以協助你們追討合理賠償。
地址:香港上環德輔道中173號南豐大廈07字樓707-708室 電話:3101 0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