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氏律師行: 只供參考]

 

在發生意外前,沒有盡了對他人應盡小心的責任為之意外疏忽。首先要確立應有的原則:

a. 某人對你應有小心的責任;

b. 某人沒有盡了其中某項小心的責任;

c. 你的損失是因為那人沒有盡其對你小心的責任而造成;

d. 因那人的疏忽而引致你蒙受不必要的受傷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