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某日,原告人為駕駛導師及巴士司機。一次交通意外,撞傷了頸部及盤骨位置,造成心理創傷,並經常感到頭痛。病假結束後,原告人做回意外前的工作。在本行與保險公司的律師多次洽談後,保險公司同意以港幣100萬元與原告人庭外和解。